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東海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01月15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6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1月0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7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1月2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1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01月23日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東海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加強校友感情聯繫,結合校友事業,團結互助合作,發揚母校精神,協助校務發展,並促進社會公益,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名稱,應定為「00市(縣)東海大學校友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本會得於會址所在地區以外之地區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由本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擬定。
前項分會之設立及組織簡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本會會址及分會會址應於設立或變更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發揚中華民國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母校)立校精神。
二、結合校友事業,團結互助合作。
三、爭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助,以協助母校校務或本會會務之發展。
四、建置校友資訊網路,提供就業與創業服務。
五、出版及發行刊物,作為聯繫校友及母校之交流管道。
六、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七、其他有關母校校務或本會務發展事項。
第六條   (刪除)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種類及其應具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曾就讀母校,並經母校依法發給正式文憑證書者。
二、永久會員:具前款之資格,且於入會時繳交永久會費或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
三、團體會員:除第三條之分級組織為本會當然團體會員外,其他認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曾就讀、任職或任教於母校者。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業務推展之團體或個人。
具前項資格之一者,於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入會費,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始成為會員,得行使會員之相關權利。
團體會員應推派具永久會員資格者一人為代表,行使該團體之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除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外,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前項權利,每一會員均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章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行為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為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因喪失行為能力經法院為禁治產宣告或其違反法令之行為,係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為喪失其會員資格之處分。
第一項之行為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並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之一   會員有欠繳常年會費之情事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為下列之處分:
一、欠繳常年會費達三個月以上者,得予以警告。
二、欠繳常年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得予以停權。
會員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合計逾一年以上者,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前項規定,於第三條之團體會員,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聲明退會者,應以書面為之,其自送達本會之時起,發生效力。
擔任理、監事之會員聲明退會者,應於三個月前通知本會。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時,得由分級組織就所屬會員依下列原則選派會員代表,參與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一、分級組織所屬會員人數每十人推派會員代表一名。
二、分級組織之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會員代表人數的五分  
    之一。
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
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應於每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報請本會核備。
第十四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前項理、監事選舉時,並得按得票數之高低依序另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之一   會員或會員代表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理、監事候選人:
一、現任或曾任本會會務幹部、各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分會、分級組織、監事以上之職務。
二、經現任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聯名推薦。
第十五條之二   本會為辦理、監事之選舉,得設選務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長就候選人以外之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辦理審查候選人資格及其他有關選務工作。
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二個月,將理、監事之選舉事宜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召開前一個月完成參選登記,並於召開前十五日將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通知各登記參選之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會置副理事長若干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並為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推舉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副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長於一個月內就常務理事中補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任之。
前項補選之人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十七條之一   常務理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理事長候選人:
一、現任或曾任本會、分會或分級組織理、監事之職務。
二、經現任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聯名推薦。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本屆第一次理事會開會之日起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理事會會務幹部,經理事會決議賦予職務,而需經常至本會處理會務者,得在預算額度之範圍內酌予支給車馬費。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解任:
一、出會者。
二、辭職經理、監事會同意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之期間逾其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分會及分級組織之新任會長自就職之日起,得依其意願為本會之見習理事或見習監事。
見習理事或見習監事得列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參與議題討論及表示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免之,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列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函電之處理。
四、負責指揮、考核工作人員。
五、其他秘書處之相關工作。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會置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免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財務長之職責如下:
一、管理本會財務、會計、出納、帳冊及各項投資。
二、製作本會財務報表及編列年度預算控制。
三、定期向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四、開立並稽查年度各類之繳款、捐款、收入及收據。
五、負責理事會授權動用之行政經費開支或採購。
六、其他財務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立或變更下列委員會:
一、財務委員會。
二、公共關係委員會。
三、關懷母校委員會。
四、分會發展委員會。
五、活動暨編輯事務委員會。
六、資訊管理委員會。
七、其他有設立之必要,並經理事會決議者。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提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其任期與理事同。
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年度預算及工作計畫,提交理事會審查。
除第一項所定之各委員會外,理事會並得視實際需要,經決議設立各種小組或作業組織。
第一項之委員會及前項之小組或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有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之臨時會議,得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
定期會議於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後一個月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召集之必要。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監事會函請召集。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六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一人代理之。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罷免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四條第一款之事項,於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其決議應有前項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各理、監事;其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由基本會員、永久會員或團體會員於入會時繳交。
二、常年會費:由基本會員、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繳交。
三、永久會費:由永久會員於入會時繳交。
四、事業費。
五、會員、顧問、公私利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款。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之金額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為新臺幣五百元;團體會員為新臺幣五千元。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為新臺幣一千元;團體會員為新臺幣五千元;贊助會員按其為個人或團體而定其金額。
三、永久會費: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各款之金額,得經理事會決議,增加至一倍,或減至二分之一。
團體會員在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入會者,其當年之常年會費得折半繳納。
贊助會員贊助當年度之費用者,得參與該年度之活動。
第三十條之一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費由分級組織向其所屬會員收取,並將所收取會費之五分之一及其應繳交之團體會費,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完納。
分級組織推選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人數,由本會按其提報之名冊及完納前項會費之數額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理事會應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並於事後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理事會應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之審核意見書,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於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得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並於事後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如有剩餘財產時,應歸屬於本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